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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是 福建省通信学会 。
英文名称:FuJian Institute of Communications,缩写FJIC。
第二条 本团体的性质是:福建省通信学会(以下简称本会)是福建省通信科技工作者和福建省内通信企业、事业单位自愿组成的,依法登记的,非营利性的学术性社会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通信科技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发展我省通信科技事业的重要社会力量。本会会员分布和活动地域为 福建省 。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是: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执行党的方针、政策,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实行民主办会,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和优良学风,倡导“百花齐放,百家争鸣”,弘扬创新精神,献身与协作精神,团结和组织全省广大会员和通信科技工作者,促进通信科技繁荣与发展,促进通信科技普及与推广,促进通信科技人才的成长与提高,促进通信科技与经济的结合,为通信事业健康发展服务,为提高公民通信与信息技术素质服务,为广大通信科技工作者服务,努力为我国通信现代化和信息化,为建设创新型国家,构建和谐社会作出贡献。
第四条 本团体接受业务主管单位 福建省科学技术协会 、登记管理机关 福建省民政厅 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团体的住所是 福建省福州市五一中路57号,邮政编码 350005。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团体的会员种类〖单位会员、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本团体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第五章 党建
第四十条 本团体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走中国特色社会组织发展之路。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按照党章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党组织。如暂不能单独建立党组织,支持通过联合建立党组织、选派党建工作联络员等方式,在本团体开展党的工作。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党组织是党在本团体中的战斗堡垒,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基本职能是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本团体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党组织自身建设。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换届选举时,应先征求党组织对主要负责人审核意见;本团体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支持党组织建设活动阵地。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支持领导班子与党组织领导班子交叉任职,优先推荐社会组织领导班子中的中共正式党员担任党的组织以及纪检组织领导。
第四十六条 本团体支持党组织对社会组织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四十七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八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四十九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五十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五十一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二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 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三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五十四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五十五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六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五十七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八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五十九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六十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六十一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六十二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或者捐赠给宗旨相近的社会组织。
第九章 附则
第六十三条 本章程经 2020 年 9 月 3 日第 九 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六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六十五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